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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这是从未有过的,是一大亮点。”
新版《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预见,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据透露,原来新《信访条例》草案中曾有不准信访人穿“冤衣”(写有“冤”字的服装)的规定,后来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于建嵘等有关专家的建议,删除了这一不太妥当的条款。
十年前,国务院颁布第一部《信访条例》;十年后,新版《信访条例》应急亮相。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的《信访条例》(修正草案)。5天后,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有心人注意到,这是新年伊始出台的第一部法规。
弹指十年间,新版《信访条例》较之旧版《信访条例》出台的背景,已发生了诸多颇费思量的深刻变化──
十年间,全国信访数量连续数年一路高涨,几成“信访洪峰”态势;
信访警示的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尖锐而复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视若“烫手的山芋”,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信访之路漫长、崎岖、艰辛,众多信访人视若畏途而又欲罢不能;
信“访”不信“法”,信访对司法权威的消解遭到诘问,信访机构的存废和信访制度的改革引发学界和信访界针锋相对的讨论……
承载着如此密集的社会矛盾,如此过高的社会期许,这部自5月1日起就要施行的2005新版《信访条例》,究竟能否给民众一个比较满意的应答?能否有助于纾解“信访结扣”,构建和谐社会?
“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被提升到信访总则的突出位置
去年10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专报刊印的一篇《关于我国信访制度的调查》,上报后受到中央高层的重视。今年元月21日上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楼1330室,该文的作者于建嵘研究员在刚刚送走多名上访群众后,拨冗接受了半月谈记者的专访。而就在一个星期前,于建嵘研究员应约到中南海北门旁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同主持新《信访条例》修改工作的一位负责人就该条例的修改与宣传交换了意见。
“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采访一开始,于建嵘研究员就向半月谈记者开宗明义地强调。“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这是从未有过的,是一大亮点。”
这位有影响的学者在进行过大量社会调查后认为,目前信访成了相当一部分群众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与基层政府抗争的主要手段。申诉、控告本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然而,老百姓的这种维权尝试却往往激起一些基层官员的打击报复。
于建嵘和他的6人课题组曾于2004年5月至10月展开过迄今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上访人群的专项调查。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55.4%的上访者因上访被抄家或没收财物,53.6%的上访者因上访被一些受干部指使的人打击报复。新版《信访条例》正视了这一现实矛盾的普遍存在,在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预见,这些条款将成为今后信访群众紧握于掌中的一柄维权利剑。
据透露,原来新《信访条例》草案中曾有不准信访人穿“冤衣”(写有“冤”字的服装)的规定,后来国务院法制办采纳了于建嵘等有关专家的建议,删除了这一不太妥当的条款。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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