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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问责制,将化解信访矛盾下移到基层
有两组数据颇令记者深思: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而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小,有的还是负增长。
于建嵘等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其中,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成为九大热访部门。
信访升级,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中央机关信访量过大,成为新版《信访条例》起草修改之初就需要着手解决的一大难题。于是,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半月谈记者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透过严峻的“信访洪峰”,我们看到的是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一些机关对发生的信访事项,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为此,新《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在该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建嵘研究员提醒记者注意,这里的责任主要指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重视和解决基层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最终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早在2003年,时任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半月谈专访时第一次公开披露“四个80%”,后为学界和媒体广泛引用:据调查分析,在当时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这些措辞严厉、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事实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一直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张扬执政为民的视野之中。在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下,中央最近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28个部门和单位联袂齐抓。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也要肩起效能政府的天职。新《信访条例》以提高效能为“牛鼻子”,创新一系列信访工作机制。新机制中有一大亮点特别引人注目,就是第一次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网络系统。据透露,这是中央领导人亲自提出来的。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成后,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和查询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和查询一样,其方便、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好处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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