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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我上访了这么多年,越来越感到好像是条死胡同,还是要靠国家的法律。如果法院公正审判,而且不收老百姓的费,按时处理问题,那还用什么上访啊?”就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的前两天,于建嵘研究员与来自河南驻马店的进京上访农民刘成进行过一番访谈,这番话就是刘成倾吐出来的,也传达了上访群众的共识和典型心态。
事实上,旧版《信访条例》实施十年来,关于信“访”与信“法”的争议一直未断。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
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新版《信访条例》的这一变化可能不太惹人注意,并且也很可能被相当一部分信访群众所不解,但于建嵘研究员强调,“这一点其实意蕴深远,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一个亮点。”
这一亮点折射的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思维,和对信访人“道是无情却有情”的深层关怀。作为长期关注信访制度和农村弱势群体的学者,于建嵘研究员认为,“现行信访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功能错位、越位。信访制度的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民意的制度设计和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而一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都应该走司法之路。”
但现状是,老百姓长期将信访当作“最后的依赖”,很少把司法视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接受于建嵘等人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农民中,有401位在上访前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占到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判决导致自己败诉的占54.9%。
访谈中,于建嵘对半月谈记者多次强调,信访改革之后,司法领域的改革必须及时跟进。他甚至认为,“尽管推进司法改革同样任重道远,但克服司法腐败,还是要比克服信访造成的危害相对容易得多。与其投入人力、物力扩张信访机构的权力,不如拿这些精力去加强司法。我们最终需要的是法治。”
往深层次探究,信“访”不信“法”行为的背后,无疑是传统文化观念和情结的奇怪作用。“寄希望于上级领导,认为政府万能,这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青天意识’和浓厚的官本位思想。就本质而言,这仍然是人治的思维模式。”
更为关键的是,不少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对具体案件进行批示,而下级官员则习惯于按批示办事。这种以人治为线索,贯穿上级官员、下级官员和老百姓的政治逻辑,形成了内在的循环,进一步加剧了群众对信访的依赖。
从这一意义上说,要走出当前的信访迷局,首先要从官员着手,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新《信访条例》公布前,有关负责部门把宣传的重点放在普通群众身上,后来采纳了于建嵘研究员的建议,着重对官员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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