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通讯员吉学刚):消费者李某在天津市一家电器连锁公司以近4千元的价格买了一台电脑,使用了10个月后,电脑软件、硬件出现故障,免费维修后可以正常使用,但是李某还是将电脑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商家换货或退货,并赔偿其百余元长话费、宽带费。经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驳。
2003年1月25日,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器公司的一家连锁店,购买了一台电脑,售价3999元。2004年7月19日该电脑因软件故障送厂家维修,同年8月18日因显示器屏幕闪烁并偶尔变暗更换主板,8月24日因无法上网更换网卡,9月1日及9日因软件故障经厂方售后服务部维修,均已得到解决,并得到李某在售后服务记录单上签字认可。2004年10月31日,售后服务部致函李某声明:一年后有故障应送至维修部修理。当日,李某回复被告电器公司不同意函件所述解决办法。后李某起诉,要求被告电器连锁公司为其更换一台电脑,或退还全款,并赔偿其所花的长话费,宽带费134.43元。
法庭上,被告电器连锁公司辩称,李某于2003年1月购买电脑,2004年7月第一次要求维修,当时已过1年保修期。根据电脑“三包”规定,对硬件、主板等质量问题7日内可退换,保修期间经两次维修还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退换。原告的电脑只是软件故障,并经免费维修后可以正常使用,故该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认为,原告李某所购电脑在2004年9月份发生软件故障,经厂方售后服务部维修后,故障均得到解决,并得到原告在售后服务记录单上签字认可。现原告所述其电脑故障,无相关部门检测记录加以证明,并且不符合《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所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相同性能故障两次修理无法正常使用,可以退货或换货的条件。由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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