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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在小区固定车位存放的汽车突然不翼而飞,业主遂状告收取了车位费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日前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已经收取业主车位费并开具发票的物业公司对业主存放的汽车负有保管义务,由此一审判决物业公司照价赔偿。
居住在本市南开区玉泉路某小区的刘先生,2004年3月购买了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价值14.9万元。因为泊车需要,刘先生每季度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交纳210元的机动车泊位费,物业公司为刘先生出具天津市机动车存车费定额发票,并为刘先生在小区内界定了一固定的停车泊位。然而,2004年10月28日6点多,刘先生下楼来到自己的车位,却发现汽车不见了。随后,刘先生将丢车一事告诉了物业公司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汽车一直没能找到,而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自己的存车费,就应该对丢车一事负有全部责任,故状告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车款15万元。
法庭上,被告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一个疑点:事发当日诉争车辆并没有进入物业所管理的小区内。被告还提出,虽然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但并非是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收取的是车位费,责任是管理交通及车辆的停放秩序,没有保管义务,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收取了原告的车位费,并为原告出具了天津市机动车存车费定额发票,即对停泊在固定车位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现因为被告疏于保管导致原告汽车丢失,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告对进出小区的车辆从未制定或颁发过任何书面证件,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其所述事发当日原告的车并未进入其服务小区的说法不能成立,所以,被告以此抗辩不同意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赔偿原告人民币14.9万元;原告名下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物权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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