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后,因被怀疑有物品未结账,一顾客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证实自己的清白之后,这名顾客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该超市上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经法院调解,被告公司最终一次性补偿该顾客2000元。
2004年4月22日晚7时许,天津市东丽区农民刘某到该区一大型超市内购物。刘某将所购货物放在购物车内,结账后走到出口处正欲离去,该超市工作人员上前要求刘某出示购物小票。刘某称,其所购之物都在购物车上,并将小票交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将刘某购物车内的物品进行查对后,未发现异常,工作人员遂问刘某是否有购物后忘记结账的东西。闻听此言,刘某立即将上衣脱下扔在购物车上,让工作人员翻,该工作人员随即对刘某称,再好好想想,是否有一个电池没有结账?刘某听后大怒,称没拿电池。随后,刘某报警,此时,工作人员将刘某带到办公室内。民警到达该超市后,经检查证实刘某没有携带未结账的物品。后怒气未消的刘某到东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同年9月20日,刘某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正式向东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上级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市第二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与被告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公司一次性补偿刘某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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