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8”妇女节,本报接到妇女产孕期权益的投诉增长较多。昨天,一位准爸爸来电投诉,妻子刚怀孕三个月,她的单位领导说给她两个月的工资,让她写份辞职书。去年他们刚买了房子,还贷的压力还很大,妻子单位的做法打乱了他们的生活,却又不知该如何讨个说法。
记者日前从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了解到,近来咨询女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来电来访也在增加,女性咨询占到一办以上,女职员产孕期的权益目前成为咨询的焦点之一。据悉,上述事件目前在一些小企业里比较普遍,一些企业为节约用人成本,一旦女职员怀孕,就立即开路走人,或给予不平等待遇,给女职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负担。
沪上劳动法专家董保华律师表示,女性的“三期”待遇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强制性的规定,如不能随便中止与怀孕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可以让女工从事夜班等劳动强度过大的工作。但是目前,一些企业不愿意负担女工在产孕期的费用,纷纷采取了“劝辞”的方法,显然违反了有关法规。
董保华律师指出,“三期”时间比较长,差不多1年-2年左右,如果企业违反了有关劳动法规定,女工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类诉讼打一个赢一个。他提醒女工,不要因为害怕“得罪”企业,反而丧失了自己应得的利益。
在一些企业中还存在女工产假结束要求上班时,将女职工从一个管理岗位换到杂务工岗位,工资大大下降,迫使女职工无法工作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遇到此种情况,女职工可以岗位安排不合理走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产后上班企业应当安排“相应岗位”。这“相应”两字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中解释为工资不变,在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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