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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了解到,工资必须按照规定,或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而不是只要按月支付,什么日期支付都可以。《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在正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应按月支付这个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工资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得任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因此,您所反映的这家企业在今年1月和2月份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劳动者工资的做法是不允许的,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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