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政府批准颁发了《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这是继向拆迁最低收入“双困”家庭配租廉租房,向拆迁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经济租赁房之后,市政府为解决拆迁困难居民住房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建设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城市建设,促进拆迁工作平稳进行,调控房地产市场,缓解市场供需矛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据市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今年建设1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任务,各开发建设单位正在抓紧进行施工建设。现已基本具备出售条件的有5个项目、47万平方米,将于近期陆续推出销售。项目分别坐落在丽苑居住区、华苑居住区、瑞景居住区和东丽区世纪大道附近,户型主要有两居室偏单元和一居室独单元,套均出售价格在20万元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将从3月15日开始,由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房管局负责办理。
昨天,记者就市民普遍关心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五大热点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
什么叫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四带”(带规划条件和房型标准、带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带销售对象、带销售平均价格和最高价格)的要求进行招标建设,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从严控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购买该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二是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的2倍(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三是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怎么办理申请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手续?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籍簿、家庭上年收入证明和《天津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向被拆迁房屋坐落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申请人持《购房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自开出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住房。《购房证明》只限本人使用,每个证明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如何控制?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真正惠及拆迁困难群众,《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控制销售价格、控制销售对象的“双控”措施。销售价格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首先,项目招标时就明确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并按照门栋核定。销售价格一经核定公布,销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其次,网上监控。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网上销售,主管部门通过网络系统发布相关信息、销售价格,对销售过程的价格进行即时监控。第三,购房人监督。购房人通过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及时便捷地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信息和价格,发现违反公布价格的可以随时举报,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如何控制?
为维护拆迁困难群众利益,防止不符合条件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将严把三个“关口”。
首先,严把资格审核关。各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条件受理审核,开具《购房证明》,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与核对。
其次,严把销售关。销售单位查验《购房证明》与购买人姓名不一致的,有权拒绝出售。销售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要收回《购房证明》留存备查。
第三,把好产权办证关。有关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能办理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姓名与《购房证明》的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不给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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