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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管局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是唯一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房管部门将建立三级房屋鉴定机构 群众要针对情况对号入座
在楼顶设置广告牌高耸物等7种情况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般房屋安全鉴定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鉴定报告书
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近日,天津市房管局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29号令)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66号令)制订并颁布实施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据了解,房屋安全鉴定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天津房管局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是唯一具有法定职能的鉴定机构,其他机构、组织及个人无权受理房屋鉴定业务。
为了进一步了解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政策规定,记者就群众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采访了天津市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
1、为什么要制订《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答: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房屋安全使用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国家建设部、天津市政府分别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了房屋安全鉴定相关内容。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及公民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利益,结合我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具体情况,制订了本办法。
2、哪些机构有权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答: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根据建设部129号令、天津市政府66号令,及《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根据规定,房管部门将建立三级房屋鉴定机构,其中市房管局将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各区(县)房管局设立二级或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分别受理不同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其他机构、集体及个人均无权受理此项业务。因为,从法律上讲,各级房屋鉴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专业技术上说,各级房屋鉴定机构具有相关技术资质和相关从业经验,这些对于房屋住用安全鉴定,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三级房屋鉴定机构分别负责哪类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群众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如何针对自己房屋状况对号入座?
答:《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中规定,市房管局所属的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区(县)房管局所属的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住宅及三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框架或混合结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区(县)房管局所属的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辖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六层以下、整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框轻或混合结构住宅及单层整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内框架或混合结构民用公共建筑(不含历史风貌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
4、哪类房屋属于应当鉴定范围,政府相关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政府66号令规定了房屋安全和使用中7种情况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即: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与砖混多层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危险房屋。
对于危险房屋,建设部129号令中作了明确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如何保证鉴定质量,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答:《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三年或五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经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并且实行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了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此外,如果群众对房屋鉴定结果有异议,还可到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调查附和。
6、《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中有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中规定,(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2)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6)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7、《管理办法》中,对鉴定时限又是怎样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8、房屋安全鉴定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9、如果群众对房屋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到哪个部门申请调查、复核?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人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均可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或由专家委员会推荐其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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