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无人见证不成立
法院: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在一起继承纠纷中,一方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遗产,另一方却拿出一份代书遗嘱要求独享遗产。南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遂按照“法定继承”将遗产在3名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了分配。
被继承人冯大爷和其妻子育有3个子女,两男一女。1993年,冯大爷的妻子因病去世。1997年12月底,冯大爷的长子病故,留下了孙女冯玉。2004年8月,冯大爷病故。冯大爷生前曾花14万余元购买了一套私产房。由于冯大爷生前一直与女儿冯琴生活在一起,所以,冯大爷死后,房子便由冯琴居住。因为这套遗产房屋的归属问题,侄女冯玉提起了诉讼。冯玉提出,祖父病故后未留下遗嘱,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对遗产房屋的代位继承权,遂请求法院依法对祖父留下的房屋进行分割。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冯琴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自己代父亲书写的遗嘱。冯琴称,这是2004年8月父亲口述,自己代书的。这份遗嘱载明:“我(被继承人冯大爷)和冯琴共同生活多年,病重期间由冯琴为我医治和护理,我愿将所有财产由冯琴继承……”遗嘱上有冯大爷的印章。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均是被继承人冯大爷的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所购置的诉争房屋应为遗产,原被告均有继承权。庭审中,被告冯琴提供了一份代书的遗嘱,但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本案涉及的遗嘱违反了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依法不能成立。此外,由于被继承人生前长期与被告冯琴共同生活,有大量证据证实冯琴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大的赡养义务,因此在继承份额中对冯琴应该予以照顾。由此,法院依据《继承法》一审判决:遗产房屋由被告冯琴继承;被告冯琴出资8万元,由冯玉和冯大爷的次子冯兵每人各自继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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