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日前又出台一项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从4月份开始,本市的缴费单位在补缴2004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除按规定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还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据介绍,社会保险费利息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缴费单位及其职工补缴欠费时,如不补缴利息,将直接影响社保基金收入和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例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包括个人缴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两部分,其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如缴费单位欠费不补利息就直接影响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使职工的待遇降低。因此,缴费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要按规定补缴利息。
根据规定,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工伤保险费时,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在职介机构、社保中心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也应按相应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欠缴额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