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单位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
天津市确定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本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