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老人院日前以房东冬季无故停水停电致室温骤降,从而使老人们旧病复发甚至有人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房东赔偿其救治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院未能就停电与老人生病、死亡之间存有直接因果关系提供证据,由此判决驳回了老人院的诉请。
原告老人院诉称,该院与被告本市某学校于2002年1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该院租赁该校房屋,用于安置老人生活居住。2003年12月22日协议履行期间,该校在老人院不欠水电费的情况下,突然停水停电近30个小时。由于老人居住房屋的暖气是燃煤锅炉,用水作循环、用电泵加压产生的,因此停水停电后老人居住的房屋内温度骤然从零上20多度下降到零下10多度,使有的老人旧病复发,有些病情严重的老人甚至因抢救无效死亡。此种情况下,老人院为老人治病、料理后事,共花费近15万元。后老人院多次找到学校方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但均遭到拒绝。为此,老人院将该学校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学校辩称,由于老人院拖欠水电费,其于12月22日上午9点停电,但仅停电2个小时,停水不属实。该校认为,停电2小时与老人院的老人生病、死亡没有关系,并且即使造成侵权,也应是受害人起诉,老人院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不同意老人院的诉请。
法院认为,原告老人院与被告学校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该协议及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停电问题,双方主张的停电时间有差异,提供的证据均为各自工作人员证词,其效力不足以证实各自的主张。老人院提供的受害人家属证言系间接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关于停电与老人院主张的入住老人生病、死亡及由此产生的护理人员费用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老人院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