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昨天(3月24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新的《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办公室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有关条件予以审批。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或者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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