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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几天,央视曾报道了一条新闻,说的是北京市某些偏僻的住宅小区里最近盛行一股搭车风,即有车一族在早、晚上、下班时让邻居搭乘自己的汽车。刚开始时,这种情况还是个别的,而且是义务的,但天长日久搭车人觉得总是白白地“蹭车”有些不好意思,就总想表示表示,意思意思,先是代交一些高速费、管理费,后是赶上加油时便主动代付油钱,最后便干脆与车主达成君子协议,每月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给车主换来搭车时的心安理得。想不到这种情况本市也并不少见,本报今日的报道应能使我们得窥一斑。
在西方搭便车的情况早就有了,在西欧在北欧,有些人甚至身无分文就敢周游全国乃至跨国旅游,一路行来靠的就是搭便车作为一种“新鲜事物”,搭顺风车还是在私家车愈来愈多,人们居住得愈来愈分散以及交通状况愈来愈显拥挤的背景下出现的。私家车、商品房、拥挤的高速路等等都是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的表征,因而顺风车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问题首先应是一种“幸福的烦恼”。
就车主和搭车者而言,一方面可借此减轻自己的养车负担,另一方面则可用较小的代价享受私家车的便利,正所谓周瑜打黄盖你情我愿,而且此举还可以多少减缓公共交通的压力,于公于私也算是两全其美。但天底下十全十美的事是少之又少的,一旦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如何承担,的确不好说,因此管理部门将这种有偿顺风车“挂靠”在黑出租之列也不是全无道理的。换言之,有偿顺风车初看起来合情合理,利己又利他,但细加分析则不太合法且潜伏着一定的危险和隐患。
写到这里,我倒想起了前一段时间争论不休且至今也无最后结论的另一件与汽车有关的事情,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分担问题,也就是所谓的能否“撞了白撞”(当然是有前提条件的)。我认为,有偿顺风车毕竟不是真的黑出租,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应有所区别,另一方面,无论是开(顺风)车的还是搭(顺风)车的也应有心理准备,虽然谁也不愿意出事,但交通事故并不少见,一旦摊上就不好说了,市井俚语不是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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