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29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针对目前一些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比较突出,日前,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社会保险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
稽核出问题跟踪督办
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天津市每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的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将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欠费企业作为实地稽核的重点对象,主要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欠费单位按计划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对于稽核出来的问题,今年将跟踪督办,确保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到账。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将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骗保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今年将定期核查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的制度,及时杜绝各种冒领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查中,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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