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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3月29日)上午,本报接到读者打来电话称,一家经营栗子的商店门前挂出了“使用假币一律没收”的告示牌。商家有没有权力没收假币?记者经采访得知,只有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有权收缴假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
昨日中午,在河西区大沽路小白楼附近经营栗子的“小宝栗子”门口,记者看到一张红色的告示牌贴在橱窗前,“使用假币一律没收”。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店的姜经理,据他称全市6家“小宝栗子”都统一贴出了这个告示牌,这是总公司的决定。其原因只是怕收到假币,起一个警示的作用。
随后记者咨询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周科长,他对记者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于2003年7月1日出台了《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有权收缴假币的机构只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除了以上机构外,市民无论是在商场购物、证券公司交易还是购买保险等过程中,商店、券商和保险公司等商业和金融机构或个人,都无权收缴假币。“使用假币一律没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银行柜台上发现可疑币,经过充分鉴别后确认为假币,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可以收缴假币,但收缴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在收缴假币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所有收缴操作都须由钞票主人亲眼所见。
步骤一经过充分鉴别后,确认是否为假币;
步骤二工作人员在假币正反两面加盖“假币”戳记;如果是外币纸币或硬币,将被当面装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
步骤三市民将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签字后可收存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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