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谢昭金终于出事了。这个月底,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发布消息说,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潘集区泥河镇分管土地征迁的副镇长谢昭金挪用公款855万元,其中110万元用于赌博。谢昭金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谢昭金挪用的公款,是镇政府本应发给农民的拆迁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因为采煤塌陷失去土地、靠补偿款活命的农民来说,没有这笔钱,他们就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像这样的一个“小官”,何以能够如此地“大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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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贪”的背后是“大官”失了“小节”
网友:青山
其实,“小官大贪”的事并不少见,这些“小官”之所以能“大贪”,很大程度与“大官”忽视“小节”有关。谢昭金的案例,就很具有典型性。
“小官”要“大贪”,必须面对“大官”的直接监督。谢昭金作为一名副镇长,能够监督他的人很多,既有下级监督,还有人大、政协等的监督,还有镇纪委的监督。但在现有体制下,谢昭金最惧怕的监督应该还是顶头上司的监督。让他分管“肥差”的是顶头上司,对他权力最有力量的制约,也是来自顶头上司。然而,谢昭金的上司对他很放心,只管给他授权,而不加强对其的监督,放任自流,任其胡为。如果“大官”不仅管大事,也履行好监督下属的“小事”,谢昭金能如此为所欲为吗?
“小官”要“大贪”,还必须面对相对复杂的程序与制度。谢昭金挪用的是拆迁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这些补偿款的发放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首先由国土资源局、矿业集团、乡镇干部和农民代表组成测量小组,确认补偿费总金额,然后,矿业集团把补偿费直接转到国土资源局账户,国土资源局把钱转到乡镇账户,最后,经镇长和主管土地征迁的副镇长同意,把钱发到各个村,由村干部把钱发给农民。环节之所以如此复杂,需要互相制约是重要原因,所以有人说“钻一个环节的空子不难,难的是钻多个环节的空子。”就是说,假如这些环节中有一个盯着资金流向,谢昭金也不会有那么多挪用机会。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小节”依然被诸多“大官”忽视。
谈起腐败,说起贪污,很多人都愿意从制度上分析原因,这也是一种思路。但是,任何制度都是靠人来执行的。比如对一个副镇长来说,按照现有的权力运行制度设计,他本应受到多重监督与多重制约,他也本应没有那么多贪的机会与可能。他这个“小官”之所以能“大贪”,并不是监督制约他的制度不够健全,而是因为制度实施者,即那些“大官”,经常忽略执行制度的“小节”所致。不仅谢昭金这个案例如此,几乎所有“小官大贪”背后,都存在“大官”在“小节”上失守的影子。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官大贪”的责任不仅在“小官”本人,也在于“大官”。如果“大官”能认真履行职责,“小官”肯定难“大贪”。因此,对这些“小官”依法严惩的同时,也必须让那些忽视“小节”的“大官”,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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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贪”缘于信息不对称
网友:李劭强
“小官”可以“大贪”并不是一件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失去了制约和监督,权利不论大小都可能腐败,只是腐败的程度因权利的大小有所不同而已。虽然基层官员是处于权利体系末梢的“小官”,但一旦其拥有了“大贪”的机会也更容易产生大的腐败,因为小官更具有腐败的机会:农村信息不对称现象极易形成监督真空。
首先,是农民信息贫瘠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农民的信息贫瘠包括两个方面:对国家相关政策的了解不足和维权知识的极度匮乏。不了解政策便无法监督,不懂维权便不会维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基层干部熟知内情,并熟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怎样糊弄群众,因此即使农民有所警觉也能够被其轻易地掩饰和压制下去。信息的不对称使群众与基层干部不能处于同一个制约的平台,使群众的监督和维权沦为空话。
其次,是农村信息渠道堵塞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农村不像城市那样时刻处于现代传媒的关注下,有任何风吹草动都会被外界和上级领导及时获知。在农村,信息的向上反馈只能依靠基层领导来转达,而同时上级领导又习惯于通过基层干部了解情况,这就使基层干部充当了基层信息流通渠道的角色。当信息经过这个渠道时,一些弄虚作假的基层干部便故意隐藏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是编造有利于自己的虚假信息,结果造成上级领导对基层情况做出了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进而放松了对作奸犯科者的监督。
第三,是基层干部抱团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基层干部长期接触的只是平头百姓,因此往往官本位意识更加浓厚,更容易抱成团。这种抱团现象容易在官场上造成一种排斥局面:只有腐败圈内的人、腐败链条上的人才有可能洞悉内情,其他的官员都是被有意排斥和防范的对象。加之被排斥的官员本身可能消极作为,腐败者的伎俩就可以顺利地得逞。
“小官”得以“大贪”,正是由于其处于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监督真空中,所以要加强监督,防范腐败就必须实现信息渠道的通畅和补充信息弱势者的信息储备。具体地说,就是实现基层干部行政工作阳光化,实现上级部门信息获取直接化,并加大对基层群众维权知识的普及,以使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监督瓶颈能被顺利打破。
新闻评论:“小官犯大案”与权力边界的预设
权力不分大小,都要靠制度来约束
网友:彭兴庭
“小官犯大案”,这也正应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一个经典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就是权力或权力者的特质。即使像谢昭金式的小官也莫不如此。既然手中掌握了这么多可调配的资金,他就一定会把这种调配资金的权力运用到一切“空间”和“时间”效力的最大范围,就一定要将他手中的权力发挥到极致,实现权力的最大化才肯罢休。这大概也就是“小官”能够“犯大案”的一个原因了。
把官员称作“人民的公仆“,认为他们应该为人民服务,这种观念在我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在制度设计之初,一切内在的预设逻辑都是“官员应该干什么”,对于“官员可能会干什么”却欠缺考虑或者考虑不够。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曾提出一条著名的原则——“普遍无赖原则”,“人人都应该被假定为无赖”。之于安徽省淮南市的这个案例,其意义就在于,无论他是“大官”还是“小官”,无论他有多么利欲熏心,都要靠完善的机制来使他“规规矩矩”。
“小官犯大案”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去年媒体报道的那个小会计,似乎还不算一个官,他都能利用手中“出纳”的那点“小权”贪污挪用两亿多人民币。这也正应了权力没有小大之分,从权力的本性来看,它总有着一种超出它自己范围而发展的本能倾向。这种权力的“天然”倾向要求我们必须给权力设置边界,在运用政治手段时,要以“最坏的情形”来考虑,也就是以“每个官员都可能是无赖”这一情形为基本出发点。正如杰斐逊所言,“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来约束他们不做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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