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离婚后探望女儿遭前妻拒绝
不给抚育费别想看孩子
法庭支持男方探望 同时要求他尽抚育义务
一起探视权纠纷中,前夫要求探望女儿,而前妻却以前夫未依照离婚判决给付孩子抚育费为由,提出先给抚育费后探望。本市和平区法院近日经审理后认为,前妻的理由于法无据,遂一审判决孩子的父亲每月第一个周六上午9点将孩子接走探望,周日下午4时许送回。
董某与刘某于2004年9月经法院离婚,时年6岁的女儿小琴(化名)被判随母亲生活,董某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300元。离婚判决生效后,董某没有依照判决给付抚育费和其他费用,刘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还在执行过程中,董某要求探望孩子,但遭到刘某拒绝。由此形成诉讼。
法庭上,被告刘某以离婚后董某未主动给付抚育费、抚育费问题还在执行中为理由,要求董某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后再探望孩子。刘某还提出,董某在离婚时也没有要求探望孩子,所以不同意董某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负责抚育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董某只有通过探望才能实际了解并切身感受到孩子各方面的成长情况,而子女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教育及情感熏陶。被告刘某以原告董某不给付抚育费为由不同意董某探望子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董某要求探望孩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为稳定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探望时间以间隔一个月为宜,由此作出如上判决。同时,法庭还要求原告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使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再有所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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