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影响极恶劣的“某税务部门女干部周某贪污税款76万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构成贪污罪,鉴于案发后其家属退缴赃款23万元,同时,也鉴于周某案发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情节,法院酌情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3年;继续追缴赃款52万余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某税务部门。
被告人周某,女,36岁,专科文化,捕前是本市某税务部门干部。经查,被告人周某利用其负责发售个体餐饮定额发票和填开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的便利条件,收取税款后,采取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手段,截留税款,利用删除售票记录、以其他单位名义套购发票等方法,掩盖对外售票的事实,共贪污税款76.2万余元,实得赃款75万余元。
其中,2002年5月至2004年3月间,周某在瀚宾楼大饭店、东坡熬鱼馆、天津狗不理包子集团某连锁店、高记餐馆、天骄千喜大酒店等单位,以及郑某某、陈某某等10余人购买餐饮定额发票时,收取税款后不给对方填开完税证明,或填开大头小尾完税证明,共计截留税款10.8万余元,据为己有。2004年3月间,该税务部门核对入库税款,周某惟恐罪行败露,将其截留的税款1.2万余元入账。
此外,2002年5月至2004年3月,周某利用其私自留存的及用其他单位名义套购的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对外开具发票,收取税款。周某先后为商业银行津北支行、商业银行国华支行、安捷货运代理服务公司西站分公司、京九铁路内燃机车配件修理厂、天津站某工贸服务中心、华北铁路公正计量行天津西站称重公正计量站等单位及张某某等个人开具服务行业专用发票,收取税款后不给对方填开完税证明,或填开大头小尾完税证明、用私自留存的发票代替完税证明,共计截留税款65.4万余元。经举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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