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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农民于某、王某得知湖南双峰县来津人员在东丽区制贩假证后,到上述人员暂住处,冒充公安人员以查暂住证为名进入室内,以罚款要挟,勒索彭某等人3600元。同月16日,于某又以上述手段敲诈彭某两部手机。
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涉及被害人是否违法之事,只称两被告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8个月和6个月,并缓刑1年。
击水律师事务所易琳律师称,两被告人敲诈勒索与被害人可能存在的制贩假证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来审理认定,普通人无权调查,冒充执法人员上门勒索便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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