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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是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会。业主会自首次业主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1、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2、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2年以上。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100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100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5人。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之日起15日内,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对符合条件不召集的物业管理企业,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其限期召集,在限期内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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