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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建筑公司在法庭上以其下属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不同意偿还分公司所欠货款。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所欠款项应由其上属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2000年9月底,本市蓟县某紫砂瓦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下属天津开发区分公司签订了多孔砖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11万元。2003年8月,蓟县某紫砂瓦厂被天津某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兼并,债权债务由此发生转移。2003年9月,某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在对账后发现,某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尚欠货款6.8万元。经催要,开发区分公司出具欠条,并加盖了某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物资设备专用章。但此后所欠货款仍未偿还,某页岩制品有限公司遂作为原告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自己与某页岩制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关系,下属的天津开发区分公司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当初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由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初的合同上加盖了相关证章。法院认为,天津开发区分公司是被告下属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欠款一事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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