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一起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某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通过上网结识了被害人陈某某后,与另一被告人李某某预谋对陈某某实施抢劫。7月9日下午,二人冒充公安民警,使用手铐、电棍、水果刀等物,在陈某某的家中抢劫现金500元及手机一部。当晚二被告人伙同另一被告人苏某合谋将被害人陈某某的汽车扣押,在被害人同意次日交付10000元赎金后将其放回。次日,苏某使用陈某盗窃来的他人身份证,在商业银行一分理处办理了活期存折和银行卡,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用电话通知被害人陈某某将钱汇入账号,因陈某某拒绝而未得逞。200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再次以网友见面为由,在另一被害人韩某家中抢走牡丹卡一张、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某某取走卡内现金1550元,陈某将手机以850元变卖。
此外,2004年4月的一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还在南开区白堤路附近入室盗窃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两部及现金2000元、美元400余元、港币1000余元,合计价值1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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