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行窃未遂被抓 指纹暴露曾制造窃案
一男子欲入室行窃时被保安发现,犯罪未能得逞,由此却牵出另一宗尚未侦破的盗窃案。由于并非在作案现场被抓获,该男子对指控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该男子当初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成为定案证据,法院遂据此认定了其犯罪事实,并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男子已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田某系贵州省德江县人,32岁。2004年6月30日凌晨,田某窜至大港区一居民区内,采取爬阳台的手段进入一居民家中,盗窃小灵通一部和手机一部及现金2000元。得手后,田某隐匿了一段时间,后见未被追究,决定故伎重施,遂于同年11月6日,窜至南开区一小区内,当其欲从阳台爬至居民室内行窃时被保安人员发现抓获。虽然田某本次作案并未得逞,但警方根据种种证据判断,田某即大港区盗窃案的“真凶”,于是将此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后,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检察机关提交了被盗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及失主证言等证据,并将在现场提取的脚印、指纹送交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盗窃案现场指纹痕迹系田某所留。
大港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田某的犯罪事实。虽然田某拒不供认,但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法院认定其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入室盗窃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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