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法院
佘祥林
4月13日,央视《法治在线》播出节目《“杀妻”冤案何以酿成》。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法治在线》。被认为已经遇害11年的妻子突然出现,而丈夫因杀妻获罪已在监狱中服刑11年,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今天上午开庭重新审理。这起案件为什么曾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历经省市县三级司法机关多次重审,却依然成为一起冤案;案件的背后,人们该反思什么?今天的节目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的韩玉胜教授一起来关注这些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栏目记者今天上午从庭审现场发回的报道。
庭审现场报道
记者:这里是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九点,备受社会瞩目的佘祥林杀妻案将在这里开庭重审。11年前,佘祥林因为涉嫌故意杀害自己的妻子张在玉,佘祥林被刑事拘留,继而,被错判15年有期徒刑,今天,法律将在这里还他一个清白。
今天上午开庭后,法官首先宣读了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执行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的故意杀人一案中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张载玉在离家出走11年以后再次回到家中,根据公安机关对她作出的DNA鉴定,确认她就是原审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判决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能成立。
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6项规定,被告人佘祥林无罪。原审被告人在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闭庭。
主持人:佘祥林在监狱里服刑11年后又回到法庭,等待法院纠正以前错误的判罚,可以说,这是一场很罕见的庭审。韩教授,根据我国法律,案件一般会在什么情况下再审呢?
韩:像这种案子,实际上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情况。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主持人:那么对于佘祥林来讲,当他妻子重新出现的时候,大家已经知道了事实的真相。那么今天法庭上的判决对他本人来讲,意味着什么呢?
韩:我们今天改正这种过去曾经作出的错误的判决,对他本人来讲,是还他一个清白。如果由于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了错误的行为,我们通过承认错误,是维护了公正性,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那么这不仅仅具有个人意义。更重要的是,它对于我们整个司法界乃至在立法的角度来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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