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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7月起调整缴存基数
记者昨日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3年的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4年的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05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则不作调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
据介绍,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262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单位可以申请提高缴存比例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5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
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困难职工缴存基数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2004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890元的企业,可申请降低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4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欠缴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劳动部门确定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的,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据了解,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此外,2004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593元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办理缴存额调整须重新登记
单位办理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须同时重新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完成2005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未建立管理部的红桥区、河西区单位,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行支行房地产信贷科)申请领取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相关表册,也可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下载相关表册。
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首页查询各区县管理部对外咨询电话,也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7838172。
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热点问答
问: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时,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
问:如何核定职工缴存基数?
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后缴存基数原则上为职工2004年的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在岗职工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5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另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262元,超过5262元的,应于5月15日起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或受托银行进行备案。未备案单位职工2004年月均工资总额高于5262元的,以5262元作为该职工调整后缴存基数;单位备案设定超过5262元的缴存基数上限的,职工2004年月均工资总额高于备案的上限的,以备案的上限作为该职工的调整后缴存基数;单位备案不设定缴存基数上限的,以职工2004年实际月均工资总额核定调整后缴存基数,不受全市缴存基数上限5262元的限制。
如何核定月应缴额
单位
填写职工重新核定的缴存基数和调整后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缴存额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个人
填写职工重新核定的缴存基数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缴存额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说明
调整后每月应缴额指重新核定的职工调整后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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