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帮助他人购买汽车的机会,一男子串通汽车销售公司经理抬高价格,从中诈财13万余元。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该男子和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双双被以诈骗罪定罪科刑。
今年42岁的李某系天津市无业人员。2003年6月间,李某受委托帮助张某购买货运牵引车。其后,李某多次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了解牵引车性能、价格等情况,表示要在此购买车辆,并向刘某索要好处费。后经商议,二人决定在张某购车时由刘某抬高价格,多余款项由刘某返给李某。当月17日,李某带领张某至刘某处购车,按照约定,李、刘二人将价格为10.6万元的解放牌180马力尖头牵引车,按照280马力平头牵引车报价为17.2万元,双方最终依此价格成交,张某购买了两辆车。其后,刘某分两次收取定金2万元及车款32.4万元后,于同年6月下旬将13.1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李某。2004年3月间,张某发觉被骗报案,李某、刘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收到一审判决后,李某、刘某均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李某辩称,张某对车辆的价格和型号是认可的,买卖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他只是为交易双方进行了中介,不构成诈骗罪。刘某则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未拿一分钱回扣,故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帮助他人购买车辆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采取虚报车辆价格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刘某主观上虽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对李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予以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基于上述理由,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李某的定罪量刑,撤销对刘某的定罪量刑,改判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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