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合同刚开始履行,已经交了2000元定金的购房者却突然“失踪”,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卖房者提起诉讼,将购房者和中介公司均列为被告。此案经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归卖房者所有,中介公司返还房屋所有权证,但中介费不予退还。
2004年9月,沈女士欲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本市河北区的一套房屋卖掉,并通过本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与购房者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以1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房屋,先付2000元定金,其余房款于同年10月交齐。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就将2000元定金交给了房屋中介公司,同日,沈女士也将中介费1420元交给了中介公司。此前,沈女士已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交给了中介公司。然而,合同签订不久,购买房屋的刘某却下落不明,怎么也联系不上了,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沈女士由此提起诉讼,分别将购房者刘某和房屋中介公司所属的本市某知名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一和第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给付定金,并返还房屋产权证和中介费。
下落不明的第一被告刘某没有出庭,第二被告某置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在刘某交完定金后就联系不到刘某了,但刘某至今也没表示过不再购买此房,所以,他们作为中介方没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刘某至今下落不明,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刘某至今未按约定给付房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行为应当属于违约,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给付定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第二被告应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告要求返还中介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做出如上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