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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津市某音像制品经营部未经许可、违法销售其享有独家出版发行权的影片《寻找周杰伦》的VCD光盘为由,一家传媒公司日前诉至法院,要求该经营部业主停止侵权、承担道歉及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电影作品侵权案。日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业主赔偿传媒公司3500元。
原告某传媒公司诉称:2003年10月10日,金川映画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将影片《寻找周杰伦》音像制品(含VCD、DVD、VHS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许可我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5年,自交付Digital Betacam母带日起计。但在2004年11月,我公司在河东区一家音像制品经营部中发现有《寻找周杰伦》的VCD光盘。该盘封面、封底均无版权单位、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及我公司发行的正版VCD光盘标志,明显属于盗版产品。我公司为此进行了公证购买。
某传媒公司认为,河东区某音像制品经营部业主未经许可,违反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发行、销售的规定,销售其公司拥有合法出版发行权音像制品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及合法权益,并已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因此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音像制品经营部业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音像制品经营部业主赔偿传媒公司3500元,传媒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日前,市二中院已下达了准许传媒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书。 (孙启明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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