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临邑县检察院立案监督一作案28起抢劫犯被判处死缓
一个先后参与抢劫28起、抢劫价值36.56万元而逍遥法外的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李云强,经山东省临邑县检察院监督立案后,日前被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去年3月6日,临邑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白某涉嫌抢劫案时,白某揭发该县临邑镇齐官寨村一个叫“强子”的农民在200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下午抢了东天庙村一辆贴有“鞋业”字样的白色六轮农用车,但具体姓名不知道。同年3月29日,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李某涉嫌抢劫案时,李某检举曾亲眼看到2004年春节前后一天下午,同村的李云强在林子镇附近抢劫了一辆六轮车,并看到车斗上贴有“大众鞋业”字样。检察人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白某和李某反映的案件线索从发案时间、犯罪嫌疑人姓名、被抢车型及外观有相似之处,极有可能属乳名叫“强子”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决定并案处理。
为查清事实真相,检察人员立即找到该县“大众鞋业”批发部负责人了解情况,得知2004年阴历正月初五下午2时许在林子镇侯家村北处,被抢劫一辆白色农用车,并证实是被乳名叫“强子”的李云强抢去的。毫无疑问,白某和李某揭发的案件线索是同一案件。
问题已水落石出,李云强涉嫌抢劫罪,但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临邑县检察院迅速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但公安机关的回复却是“因未抓获犯罪嫌疑人李云强而没有立案”。
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怎能成为不立案的理由呢?该院又于去年6月10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在15日内对李云强立案侦查,可此后又没有了回音。检察人员到公安机关询问对李云强的立案情况时,公安人员又以工作太忙予以推托。检察人员当场严肃地向他们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其加大抓捕李云强的力度。公安机关接受建议后,于7月16日立案侦查并抓获了李云强并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李云强被逮捕后,检察人员又依法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引导取证。令公安和检察人员惊讶的是,李云强不但对抢劫“大众鞋业”批发部农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交代了另外参与的抢劫27起、盗窃3起的犯罪事实。经查,自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间,李云强、李雪兵、杨元亮、李现泉等人,在山东临邑、陵县、宁津、平原及河北吴桥等地抢劫作案39起,抢劫汽车12辆、农用车11辆、摩托车22辆、电动自行车1辆、现金7.28万余元,总价值77.16万余元。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伤、4人轻微伤。其中李云强参与作案28起,抢劫价值36.56万元,致一人轻微伤。另外李云强还参与盗窃作案3起,价值3.07万余元。
日前,德州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李云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雪兵、杨元亮、李现泉等犯罪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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