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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民日报社解聘的刘永红,印制虚假名片,冒充该报社干部,以帮李某办事为由,3次骗取李某62万,结果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起诉称,湖北无业人员刘永红曾应聘到人民日报社工作,2002年10月被解聘。后刘永红涂改该报社工作证并印制虚假名片,冒充该报社干部。被害人李某为承接某汽车公司车辆运送业务及办理建筑工程开山手续,经他人介绍,于2003年10月11日到北京结识刘永红。刘永红为骗取李某信任,指使刘某、祝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其属下处长,于当日租用车牌号为京EU7777的奥迪牌出租车,在车前风挡上放置“警备”及“安全”车牌使用证,以专车的名义,到车站迎接李某到台湾饭店与自己见面,并称自己与某汽车公司总经理苗某及某市重要领导熟识,能为李某帮忙。当晚,刘永红即骗取李某人民币2万元。后刘永红以相同手段继续欺骗李某,以为其办事为名,于同年10月中下旬,在台湾饭店客房内,又先后两次向李某索得人民币共计6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永红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刘永红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予以否认。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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