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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新京报:宪法权利的保护,在具体部门法中,有时会出现找不到救济依据的情形。能否在宪法上直接建立对宪法权利的救济机制?
焦洪昌:这已涉及到宪法诉讼、宪法监督等诸多问题。在国外,宪法诉讼往往与国家的宪法制度等最核心的问题发生关联。中国有宪法监督制度。按照立法法规定,如果公民认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违反宪法,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提请审查。此外,吴邦国委员长在谈到今年人大工作重点的时候,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今年重点审查的对象。人大此举意味着把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政府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规章)纳入审查范围。这都是宪法权利的救济途径。
新京报:本案与宪法适用有什么关系?
焦洪昌:本案谈不上宪法诉讼,但假如把涉及名誉权的法律规范找遍了,还是找不到救济途径,法官就可以引用宪法平等条款加以救济。适用宪法解决民事侵权案件,就有利于解决中国宪法长期以来不能进入诉讼、通过法院适用来解决纠纷的问题。这意味着不断扩充宪法所明确的公民权利,权利一旦被侵犯,可援引宪法实施救济,从而使宪法起到填补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的作用。
新京报:有人认为宪法直接适用会消解宪法的权威性,你认为呢?
焦洪昌:宪法之所以有作为最高法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它对人权、对它所辖下的人民的关爱。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没人管的时候,宪法能够保护我们的权利;当宪法的阳光和温暖能够体会到我们的无助和孤独的时候,特别是在我们比较冰冷的时候,让我们感到它的温暖和作用了,它的权威性也就树立起来了。所以宪法的权威性是靠宪法的适用来实现的,而不是靠宣示、标榜或者灌输来实现。
新京报:宪法司法化在中国推行,需要创造哪些条件?
焦洪昌:首先,人民要有宪法意识,要能把问题上升到宪法高度。第二,法官是否能胜任宪法司法化的要求?中国的法官有没有能力来适用宪法?所以,宪法司法化的首要问题是,我们的法官准备好了吗?体制给了他适用宪法的保障、制度的支持和空间了吗?这需要审慎推进,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政治智慧的反映。
个案意义:涓涓细流方能汇成法治之河新京报:如何看待本案在今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位置?
焦洪昌:人格权在人身权里边处于最高层次。本案把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个话题提出来,使得宪法对公民的平等保护有可能向纵深和更高层次发展。
新京报:如何评价一系列个案对中国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意义?
焦洪昌: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法治要具体。西方也有一句法谚:法律永远是经验的,而不是逻辑的。这两句话基本能够概括个案的意义。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决策者、法官、公民、学者都应该抓住每一个具体个案,提出具体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加以讨论和研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民主法治首先是一个教育的过程,而教育是一个大家参与、交流的过程。如果通过研究个案中宪法对名誉权的平等保护条款来实现权利救济,那么,一系列个案形成一个链接,这就是一个民族法治的历史。在不知不觉中,我们会发现,在法治之路上,我们已经走了很远很远。
新京报:如何通过个案推动宪法权利保护的不断完善?
焦洪昌:第一是媒体。媒体的作用不是影响个案判决,而是抓住个案所反映的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关键点,加以宣传。第二,一个国家的法治推进,法学教育承担了很大责任,法学院在对学生进行法学训练的时候,应侧重于将以往的成案编成教材,组织案例教学,让学生参与讨论。第三就是在民众中形成对个案的关注,形成对公民权利关注的意识。
我们需要逐渐扩展权利资源的生长空间,让民众参与法治进程。当然,个案中民众的参与,不是参与到个案审判中,而是参与到通过个案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访谈动机
选择这个特殊的时间,讨论这个特殊的话题,是因为我们坚信:消灭歧视就意味着与实现平等又近了一步。这是我们追寻了数千年的梦想,更被作为一项神圣权利而写入共和国的宪法。
现实生活中,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材相貌歧视、学历歧视……诸如此类词汇已难以吸引眼球:作为社会现象,歧视无所不在;但正因其引发的阅读疲惫,才需要我们抖擞精神,倍加关注。需要反思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为什么还要有人歧视他人,还要有人受人歧视?
今年3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4月15日,郑州市民李东照、任诚宇认为横幅侵犯名誉权,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龙岗公安分局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据报道,此案将在明天开庭审理。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胡锦涛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歧视法的建议”,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将制定反歧视法提上议事日程,努力消除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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