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作出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据介绍,为加强对在本市承接工程的外省市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管理,新的《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外省市和境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来本市承接工程,应自承接工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资质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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