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第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截至2004年底,本市共有各类房屋约2亿平方米,其中私产房占近一半,房屋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大宗的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房屋作价入股、以房屋抵押融资日趋频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房屋权属登记的地方性法规。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这项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地方立法项目作为工作重点,经过近两年的审议、修改,并通过天津日报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该条例草案的内容不断完善。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对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条例共七章六十二条,对房屋权属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机关、登记种类、登记程序、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房屋权属登记范围是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非商品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民住宅房屋。
据有关人士分析,条例对人们关心的一些涉及房屋权属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统一登记机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统一的房屋登记机关,市和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受市房管局的委托办理登记具体事务。
实行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制度。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向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这有利于防止重复登记、欺诈登记现象的发生,提高房屋权属登记的透明度。
确定申请日为房屋权属登记日。为防止因登记机关的内部运转程序而影响房屋权利人权利的取得,条例规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机关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条例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异议期为三十日,逾期申请人未与权利人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异议失效。
实行预告登记制度。预购期房的购房人,为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的期房任何人不得处分。预告登记制度对防止商品房预售中的“一房多售”、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购房人恶意炒卖期房,按照条例规定对预告登记的期房不办理转移登记,当房屋建成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人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才能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
规定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针对历史遗留的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人长期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直接办理登记又难以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要件的问题,条例规定在2002年底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或者原因说明申请登记,经核查、公告,无人提出异议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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