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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书未提及“情节严重”律师认为判决“量刑畸重”
在判决书中,临邑县法院认定李玉春犯罪“情节严重”,并做出了五年量刑。由于昨天是周六,记者没能与临邑县法院方面取得联系,无法知悉法院在判决时的具体考量,但记者采访到了在一审中担任李玉春辩护人的北京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靳学孔。他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过重”。
27日刚与李玉春见过面的靳律师向记者披露:“李玉春听到判决结果后,情绪非常不好。在一审开庭审理后,临邑县检察院曾经两次补充侦查,但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临邑县法院也没有再次开庭审理,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且无罪证据和无罪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有罪判决。”
那么李玉春为何会被重判?靳律师认为,即使被告人李玉春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量刑五年明显属于量刑畸重。“窝藏罪情节是否严重关键在于窝藏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造成了阻碍。”靳律师分析说,“在本案中,李玉春的弟弟李登峰在2003年10月21日案发离开临邑后短短的十多天即于11月3日被抓获归案。李玉春即使有窝藏行为,其行为对司法机关刑事追诉活动的侵犯和阻碍也是有限的、较轻的,构不成情节严重,以此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
出人意料的是,当记者查阅今年1月临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案卷时,发现公诉书中并没有指控李玉春窝藏情节严重,但临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认定了“情节严重”。
三个案件是否关联关键疑问未得澄清
在李玉春案一审宣判的5月25日,“下跪副市长”李信刚被送上法庭。根据惟一旁听了庭审的媒体新华社披露,庭审中“李玉春”的名字被频频提及,但是截止到目前,并未有任何权威的司法部门公开认定李玉春在侦破李信案中起到的作用。
那么“李玉春案”与“李信案”究竟有无关联?李玉春因为“窝藏”其弟而获罪,而其弟李登峰“故意杀人”一案又“恰巧”发生在李信党羽约其见面解决“照片和底片问题”的时间和地点;李登峰于2003年11月被捕,2004年4月公审,这期间李信尚在其位;李信被“双规”后,李登峰和辩护律师多次要求有关部门对此案是否与李信有关进行深入调查,但一直未获回音;在此案的判决结果中,也未有对涉及这一关键疑问的陈述和澄清。
去年7月,记者发表《“下跪副市长案”举报人弟弟被判死缓》报道后,立即引起多方关注。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从专业角度看,‘李信案’、‘李玉春案’和‘李登峰案’是关联案件,三个案件中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理清其中的疑点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结果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举报目的曾遭非议举报情节未被认定
李玉春在2003年2月至2004年6月李信被“双规”期间的一年多时间里,多次向国家司法部门和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举报李信;但由于她曾与李信有过一段时间“暧昧关系”,她的举报目的也受到不少非议。
但无论如何,举报贪官都可看做“立功”,然而在临邑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却未对这一情节加以认定,这又是为什么?
靳学孔律师告诉记者,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法院认定后可以酌情减轻甚至免予处罚。“我在辩护中也多次提到李玉春的举报情节,但从判决结果看,法院对此未予认定。”靳律师分析说,“法院可能认为李玉春举报李信的情节发生在她因‘窝藏罪’被捕之前,并非在侦办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不予认定。”
“但是我曾经查过李玉春的案卷,她本人也多次告诉我,在她去年6月被捕后,山东省检察院先后三次来德州向她了解李信的犯罪情况,最长的一次提审了10天,5月23日李信因涉嫌受贿受审时,山东省检察院也多次出具李玉春的相关证言。从这些情况看,她举报李信的过程一直未停止,她在李信案件侦破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谁也无法替代。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李玉春举报李信犯罪这一重大立功表现,在对被告人李玉春有利的情节和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就判处李玉春五年有期徒刑是极不公正的。”
靳学孔律师告诉记者,李玉春不服临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向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其继续担任她二审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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