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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答记者问
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就广大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规范登记行为
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在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本市要制定条例?
答:房屋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我国目前虽然尚无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法律,但从建国以来,一直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天津市人民政府1996年颁布了《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截至目前,全市按照这个办法共办理了各类房屋所有权登记约150万件。到去年底,本市共有各类房屋约2亿平方米,其中近一半是私产房屋,房屋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最大宗的财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市房地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以房屋作价入股、抵押融资等活动也日趋频繁。这些都对房屋权属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全面具体并有较高权威性的房屋权属登记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从2003年开始将这项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立法项目作为工作重点,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多次审议修改,制定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使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对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有的群众认为,双方订了购房合同、交了钱,房子也住上了,办不办登记没关系。这种说法对吗?
答: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人要让其他义务人知道自己是该房屋的权利人,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公开办法予以明示。这种公开的办法,就是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房屋权利的公示及公信,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通过查阅登记簿,可以及时了解房屋权利情况,并可相信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而与之进行交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从实践上看,确实存在着“一房多售”或者将已经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又卖给他人等欺诈行为。如果群众在购买房屋前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情况,买房后又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就可以避免上当受骗,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统一登记机关
确保房屋权属登记的唯一性
问:过去当事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的要到市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有的要到区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条例在这一问题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过去本市实行由市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按照分工分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办法。从实践看,这种分级分工办理登记的做法,容易导致登记信息不完整,影响群众对房屋信息的及时准确查询。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的统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也就是说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唯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这样从体制上保证了登记的安全和登记信息的及时、完整。
明确登记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非商品房
问:今后,当事人是否都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事务?
答:不是。按照条例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是说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机关的唯一性。但为了方便群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分别办理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具体事务。
问:条例对房屋权属登记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的房屋权属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二是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非商品房屋;三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民住宅房屋。
问:为什么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开发建设商品房,农民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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