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的“上岗”,“逼”着不少不自觉的驾驶员规规矩矩地遵守交通法规,但摄录机动车违章处罚应执行啥程序,譬如应不应该把违章的罚单寄给违章者,或是采取其他方式明确、及时地通知违章者?这些都是本市即将修改、制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中的热点问题。昨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本市将就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今起,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民群众参会者报名。
为了在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众的参与范围,本市决定在公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基础上,再就众多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以便进一步听取群众的意见,把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写进新法规中。听证会定于6月15日星期三14:30在天宇大酒店举行,本市单位、居民均可报名参加。报名地点在位于本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的市人大常委会传达室,报名时间是今、明两天8:30至11:30,13:30至17:30。
听证会三大热点问题1、机动车和驾驶员“落户管理”的问题。
目前,有关部门要求机动车和驾驶员都要“落户”,如每一位驾驶员都要在某个单位或驾驶员协会落户,而驾协或单位到底应尽什么义务?应该怎样维护驾驶员的利益?驾驶员非要找个单位或驾协落户吗?老百姓可就这些问题畅谈自己的真知灼见。2、摄录机动车违章处罚程序的问题。目前,本市的电子警察摄录了违章的机动车,不给违章驾驶员直接寄发罚单,也不采取电话告知等方式及时地、主动地、明确地通知违章者,对此,新法规是否应该作出规定,要求有关方面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分担问题,目前国家制定出台的交通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本市计划在即将制定出台的法规中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
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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