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大众文艺出版社社务办公室干事庞巍贪污48.76万余元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庞巍有期徒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众文艺出版社社务办公室干事庞巍,于1998年1月至2002年5月间,利用负责管理社长基金的职务便利,用支取公款不记帐的手段,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48.76万余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庞巍于2004年5月1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获。
庭审中,庞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她辩称自己只用了公款中的人民币8万余元,其余款项均被副社长尹某等人拿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巍身为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管理的公款据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对于被告人庞巍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证人尹某、李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实庞巍所称尹某等人拿走公款40余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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