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记清五项权利四项义务
《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享有五项权利,应尽四项义务。
五项权利包括:按照国家各类教育考试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了解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考试收费等有关考试的情况和信息;在教育考试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考试成绩,并知悉查询结果;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书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应尽的四项义务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行为规范,执行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考点和考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诚实应考;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事实;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举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前三月内简章要公开
《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发布考试简章。
其主要内容包括:考试的种类及性质;报考对象、报名条件、时间、方式、地点和相关手续;考试的科目及时间安排;费用收取标准及收费方式;成绩发布的时间和方式;其他需要考生知晓的政策性、程序性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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