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考场不得超过30名考生
昨日从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天津市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该《办法》对教育考试机构、试题命制、考试组织与实施以及试卷评阅与分数报告制度、考试信息管理、考试安全保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解读规定A
考试前三月公开简章
《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前三月内要向社会公开考试简章。其主要内容包括:考试的种类及性质;报考对象、报名条件、时间、方式、地点和相关手续;考试的科目及时间安排;费用收取标准及收费方式;成绩发布的时间和方式;其他需要考生知晓的政策性、程序性规定事项。
解读规定B
考场考生不超过30人
考点应当设在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等学校或者中等以上学校。每个考点设若干考场及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保障性工作小组,每个考场考生额定人数不得超过30人,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两人,考场外设流动监考员,监考人员实行轮换制度。
解读规定C
印刷厂须经审查批准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试卷由市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印制。承担试卷印制的印刷厂须经国家保密局审查批准,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条件,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印刷厂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清样、校样、成品、印板、纸型和底片等物品,确保安全和保密。凡接触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人员全部入闱,隔断与外界的联系,一般在考试结束后解除封闭。
解读规定D
实行保密管理制度
试卷印制期间,市教育考试机构派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监印人员入闱,负责监督检查试卷印制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市及区县教育考试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建立试卷保密室,配备专用设备,制定安全保密制度,经市公安局、保密局和教育考试机构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若发生试题被窃、被毁等失密、泄密事件,教育考试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立即报告本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及上级教育考试机构。试题命制及试卷封装、运送、领取、保管、分发,实行保密管理制度,并有公安人员参加,确保试卷安全。
考生的五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参加考试的考生有按照国家各类教育考试规定的条件,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的权利;有了解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考试收费等有关考试的情况和信息的权利;有在教育考试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考试成绩,并知悉查询结果的权利;有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书等的权利;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考生应尽四项义务: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行为规范,执行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考点和考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诚实应考;配合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事实;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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