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在今年高考高招来临前夕,市政府批复市教委出台了《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并从今年起在考试和高招录取工作中贯彻执行。这对于依法规范和强化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管理,及时公正地维护考生、高等学校和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广大考生和家长了解这三个办法的具体内容,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授权新报独家发布这三个办法全文,向社会公示。
据悉,这一整套有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试、高招录取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是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3年多来探索研究、总结经验的结晶,经过了教育、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的多次论证。规定的内容不仅涉及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和考试工作人员、考生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试题命制、考试的组织与实施、试卷的评阅与分数报告、考试信息管理、考试的安全保密与监督等各个方面,也都有明晰的规定。
这套文件中最引人注意之处是制定了考试争议裁决办法和高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办法。依照这两个办法,考生在整个考试过程中与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发生的争议和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与考生之间发生的争议,都将由裁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裁决办法给予解决。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将负责组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各由7至11人组成的天津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争议裁决委员会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争议裁决委员会,并聘请公道、正派的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长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裁决员,其中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长不应少于裁决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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