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创业,天津市出台帮扶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7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专家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如何申领补助费和剩余保险金进行解答。
自谋职业补助费:最高3000元
申请条件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于2003年11月1日后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在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按照营业执照有效期,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须持《就·失业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天津市失业人员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表》办理手续。
办理程序
1、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申请表》,经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组织发放;
2、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审批表》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该手续的办理时限为10日内)
剩余保险金:领取额度不同
申请条件
据介绍,正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于2002年9月30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剩余保险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失业人员夫妻双方一方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证人,失业人员可凭《结婚证》《户口本》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出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街、镇劳动保障中心首先对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确认,而后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计算出领取额度,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具体数额,加盖公章,经报请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同意后,再行组织发放,同时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在《就·失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及《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劳动部门)”中进行相关记载,并建立好台账。(该手续的办理时限为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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