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债务,三男子编造拥有水库承包权、需投入资金开发水库土源的谎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他人投资款计70万元。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市塘沽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三人判处了有期徒刑。日前,三人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被告人朱某、崔某、赵某均系塘沽区无业人员。2004年3月底,朱某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害人廉某相识。此后,朱某为达到骗钱还赌债的目的,利用另一人与塘沽某村的水库承包合同,虚构其拥有该村水库承包权的事实,以水库出土急需资金、卖土有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于2004年4月5日以已被吊销的天津市怡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廉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廉某人民币30万元,后将该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除少数获益人退回人民币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938元的手机外,尚有29.7万元无法追回。
同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某与崔某、赵某合谋后,对被害人廉某、王某谎称,天津市怡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承揽了塘沽区某工业区围埝工程,并拥有该水库的承包权,同时编造了该水库有大量土源、需注入资金后方能启动工程、可获取高额利润的谎言。为打消被害人的疑虑,三人还将共同伪造的村委会公章、水库承包合同及出土证明向廉某、王某出示,并以此骗取了二人的信任。2004年7月18日,朱某用天津市怡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骗取王某、廉某人民币40万元,后朱某、崔某和赵某将该款部分存入崔某的银行卡,除部分用于购买合同外,其余均被陆续支出用于还债、挥霍。至案发仅追回9.26万元,尚有30.74万元无法追回。后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崔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印章及证明文件,以已被吊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朱某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崔某、赵某的犯罪数额巨大。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崔某、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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