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对防城港市政协原副主席、东兴市委原书记刘德新的受贿案件上诉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人刘德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德新受贿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并提起公诉,经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今年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刘德新不服判决,经其律师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都认定,刘德新在任东兴市委书记和东兴市建市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30多名下属及个体老板的130余次贿赂共计人民币259万元、美元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