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黄冈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对团风县原人大副主任秦海棠受贿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罗田县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
现年54岁的秦海棠,1996年至2002年任团风县教委主任,2003年至2004年6月被捕前任团风县人大副主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时任团风县教委主任的秦海棠,1996年收受团风县建筑商陈某、卢某现金10000元,将该县教育系统造价200万元的办公楼工程交其承建;1997年8月至2001年8月,其先后四次收受黄冈市人寿保险公司夏某、李某现金11000元,由该公司承接学生保险业务;1999年至2003年间,其以帮他人安排、调动工作、落实职级待遇、提拔干部和解决学校职工编制、民师转正等为由,先后收受该县教育系统相关人员现金64000元。
今年2月25日,罗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秦海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34笔共计金额8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全部赃款,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
秦海棠不服上诉至黄冈中院,黄冈中院刑二庭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前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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