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听证道路交通安全新规 代表针锋相对聚焦三大热点
机动车与驾驶人到底要不要进行“落户”管理,电子警察摄录机动车违章处罚应执行什么程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过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后,责任怎么分担等话题,都是本市即将修改、制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中天津市民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昨天,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为了在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众的参与范围,本市在公示这一规定草案的基础上,就众多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以便进一步听取群众的意见,把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写进新法规中。据悉,参加这次听证会的大多数市民事先都进行了一番辛苦的调查,有的参会者展开的专项调查人数超过400人,范围涉及出租车司机、私家车驾驶员、机关单位专职司机等各方面,他们的发言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客观性。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听证会三大焦点 机动车和驾驶员 “落户”管理要不要
目前,有关部门要求机动车和驾驶员都要“落户”,每一位驾驶员都要在某个单位或驾驶员协会落户,而驾协或单位到底应尽什么义务?应该怎样维护驾驶员的利益?驾驶员非要找个单位或驾协落户吗?这些问题在昨天的听证会上成为焦点。市民王强等多人认为,“落户”制度应该废除。首先,这一管理制度的存在没有法律依据。“落户”制度增加了单位的负担,大量私家车落户到单位,使不少单位要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同时也给车主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负担。“落户”制度还给一些单位行使不正之风打开了方便之门。而且不论是落户的单位还是驾驶员协会等中介组织,对于私家车违章、维护、保养等一概不管,只管代办证、代验车,“落户”制度达不到安全管理的目的。再者,国外并没有这种“落户”管理制度,北京、上海等城市也没有“落户”制度。
在听证会上,庞标等市民支持保留“落户”制度,因为目前本市驾驶员中1/5都是私家车驾驶员,人数多达25万余人,没有挂靠的单位或中介组织,想找找不着、想管管不了,怎么进行管理?统计显示,通过中介组织能促进机动车年检率提高4%,如果没有“落户”制而使这几千辆车漏检,交通安全危险又会增加多少?此外,“落户”管理还有助公安机关破案。 摄录机动车违章 执行什么处罚程序目
前,本市使用电子警察摄录违章的机动车,不像其他国家那样给违章驾驶员直接寄发罚单,也不采取电话告知等方式及时、主动、明确地通知违章者,对此,新法规是否应该作出规定,要求有关方面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魏建新等多人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先进的交通技术设施加强对违章驾驶员的管理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罚单如何送达违章者手中,应该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违章者的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应该主动予以告知,而不应把行政机关和执法者应尽的义务,转嫁为“信息费”、“上网费”等,去依赖受处罚方主动查询。
丁立莹等市民认为,电子摄录系统存在八大缺陷。一是处罚对象不明,它只能确认车辆违规,但应该处罚的违章驾驶员是不是车主无法确认。二是车辆变更期间出现违章,也难以确认违章的驾驶员,这就导致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三是处罚效率不高,违章者排队交罚款,往往需要耽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四是这种处罚原则违背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只是一味地处罚。五是处罚程序有缺陷,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并且应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显然,本市当前执行的处罚程序都忽略了应有程序。六是违章处罚应与情节轻重挂钩,本来罚款额度应依据情节轻重从20元到200元不等,但现在不论违章性质如何,不论是过失造成的,还是交通设施不完备造成的,基本都是按照罚款上限去处罚,这有失公正、公平的原则。
七是处罚目的不正确,这种方式是以罚代管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八是这套系统的使用,只有威慑力,并不能使驾驶员从根本上树立起自觉守法的意识,一旦在无警察、无摄录设施区域,照样有人违章。 机非发生交通事故 超额责任怎么分担目
前,国家制定出台的交通法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潘强等多人认为,本市即将制定出台的法规中,应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把各方赔付的比例、所应承担责任程度的大小,进行量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