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下午,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制定好《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共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21名听证发言人和70名旁听人员出席。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于今年3月向社会公示,广大群众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其中,对机动车和驾驶员“落户”管理问题、摄录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处罚程序问题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分担问题,意见较为集中,观点不尽一致。所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这三大焦点举行立法听证会。
听证焦点A
机动车和驾驶员要不要“落户”
红桥区政协委员庞标是第一个发言的。他说,机动车和驾驶员要“落户”这项规定应该加强和改善。首先,社会需要加强诚信体系的建设,“落户-管理-收费-服务”这套体系恰恰符合社会诚信网络的建立;第二,应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的建设,目前,本市有25万人,近1/5的司机纳入这种中介机构的管理体系,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本市道路安全状况;第三,机动车和驾驶员“落户”还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帮助公安部门更快地破获交通事故案件。
对于机动车“落户”,天合保险代理公司的张红兵、福昌祥食品有限公司的周彤鑫也表示支持。
河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王强先生在参加听证会之前做了一个民意调查,386名有驾驶证及机动车的人对“落户管理”持否定意见。他认为,“落户”这一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金恒信弘德律师事务所的王同民律师也表示反对。
听证焦点B
违章摄录应增加送达方式
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魏建新认为,把电子警察摄录资料作为处罚依据是合法、合理的,完全可以作为对机动车处罚的事实依据。而且,通过电子警察摄录违章机动车可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电子警察对机动车能产生威慑力,有利于司机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河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王瑞良先生对此却说,违章摄录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而且,违章摄录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自然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大部分听证会发言人都认为目前电子警察摄录违章机动车处罚决定的告知方式不够完善。魏建新认为,由于时间、物质等方面的原因,违法的机动车很难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以,应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送达。
市委党校教授王重高认为网络告知的法律效力应该要立法确认。张盈律师事务所的丁立莹律师说,交纳违章罚款的效率太低,有些人交罚款要等上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
听证焦点C
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分担不明确
南开大学法学系教授程开源认为,谁是危险源,谁应该承担责任。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潘强律师认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责任”这条不够明确,应该对最低比例、额度进行量化规定,以便裁决过程中达到简单明了。另外,“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一条也应量化规定。他还提出,如果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在停止或低速行驶过程中,且在发生事故中无过错,则不应该承担责任。如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的,也应该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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