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居委会选举遭遇“1+4”门槛讨要选民资格七次上法院终败诉
核心提示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远离原居住地,移居到另一个地方。他们未能加入移居地的户籍,持暂住证一住就是几年、十几年,他们在原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已经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其切身利益和新居住地发生日益紧密的联系。这些人事实上放弃了原居住地的选举权,而在新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很多人未曾想过、或者不敢想,在人们的观念上、操作层面上,城市非户籍人群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
非户籍居民的选举权怎样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对选举权的态度和行使状况如何?最近,发生在深圳市的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其中的诸多潜在矛盾,也为人们提供了具有样本价值的启发。
非深圳户籍居民江山想在居委会选举中当一个选民,却被一道道门槛挡在门外。他为讨要选民资格七次上法院,将其居住所在地的独树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但最终法院判他败诉。
江山感慨:长这么大我还从来没有经历过选举投票,抱着对民主急切渴望的心情,我想亲身接触基层居委会选举,可这次选举彻底和我无缘了,我很失望。
选民登记前三天,被告知需回原户籍地居委会开证明
30岁的江山是湖北籍在深人员,移居深圳已9年,已在深圳购房,2003年12月入住深圳独树社区碧岭华庭。今年4月8日,独树社区发出致选民的公告称:“选民登记从2005年4月8日到2005年4月25日止,望居民相互转告。并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辖区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公告没有明确选民的范围,从字眼看是针对本户籍区的居民。
4月22日上午,选举委员会下发各小区《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同日,江山在东晓街道办事处得知:他可以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而且要回原户籍地居委会开一张不在户籍地参加选举的证明。
江山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统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在一个地方有选举权,却没有被选举权。他放弃老家社区居委会选举权的同时,也等于放弃了在当地的被选举权,被选举权理应转至独树社区,在自己长期生活的社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有意义。
江山认为《致全体选民的一封信》来得太晚,距选民登记截止日,只剩下周六、周日两天时间,根本来不及回原户籍所在地开证明。他通过电话和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取得了联系,请他们先将开具的证明发传真,再把原件寄来。
4月22日下午下班前,江山将武汉市汉阳区洲头街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传真件交给选举委员会。内容为:“江山户口所在地为汉阳区洲头街派出所,因江山本人长期在深圳市工作,已购买住房,因故不能参加本社区组织的一切社会活动。”
为了使更多的业主参加这次选举,23日,江山等15位业主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要求:将申请选民登记截止日期延长一周。选举委员会同意将最后的选民登记日推迟至2005年4月30日。
两次选民榜都没有自己的名字,居委会再搬出三道门槛
4月25日,选民名单第一次张榜,没有江山的名字。江山立即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得到的答复是:“你交给我们的是复印件,复印件不能做选民登记。”江山当时想反正还有第二榜、第三榜。4月28日,他将武汉的证明原件交到居委会。
但4月29日,选民榜第二榜仍没有江山的名字。他接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这次没有你的名字,你还得补交三个证明材料:一是由公安机关开出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二是由工作单位开出的工资证明,三是房产证原件”。
还有几位深圳户籍业主也被告知要出示这几样证明。一位业主问:“房产证还抵押在按揭的银行,出示购房合同可以吗?”工作人员答复一定要出示房产证原件,需要核实,而且还要复印留底。
江山和部分业主表示,现在很多人买楼多采用按揭方式,房产证原件抵押给银行,要求拿出原件不合理。
七次进法院讨要选民资格,选举委员会拒绝书面答复
5月11日上午,江山前往罗湖区人民法院,状告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在收到他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把他排除在选民之外,侵犯了他的选举权利。江山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民资格,并发放选民证。
江山先后六次到法院,均未得到受理。5月16日,江山收到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起诉人向本院起诉时,并未经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江山知道关键问题就是要选举委员会出示书面答复,表示江山不符合选民的资格,只有这样才有证据表明江山已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法院才能立案。
5月16日上午,江山向选举委员会提交《选民资格申诉函》。18日上午,江山到居委会要求选举委员会给予书面答复,遭拒绝。下午下班前,选举委员会成员电话告知江山:经选举委员会开会决定,现在我们口头答复你,不给你选民资格是因为你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供你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指明我们有义务给你出示书面答复。
江山将选举委员会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电话录音交给法院。这是他第七次去法院。
5月25日,罗湖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启动了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审理此案。
记者与被告居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希望听听他们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此次选举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的,事后发现有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进行探讨,但探讨的层面不应该是街道和居委会,我们也不具备这样专业的人才和专业的知识。至于存在哪些问题,不适合由我们来谈,我们的职责主要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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